体育课程考试管理规定
体育课是一门必修课,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修。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对体育课考试工作的管理,促进学风和校风建设,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学生每学期必须修完规定项目,经过考试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学期末考试:
1、实践部分考试按教学大纲规定进行,学期末统一结算。
2、理论部分每学期进行一次,期末随堂考试,试卷A、B卷,由教研部负责拟定。
(1)学习态度:根据学生体育课的出勤情况、自觉练习程度、组织纪律性等给予评分。
(2)体育理论知识:新疆高等学校通用教材《大学生体育教程》内容。
(1)考试做弊者,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,体育课按“0”分计。
(三)体育课不及格者,必须重修。重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因病(持有校医院证明)经确认不能参加体育课考试的学生,应先办理缓考手续,经任课教师签字,学生所在系主任和体育系批准,报教务处备案后,方可缓考。缓考由任课教师在下学期内进行,学期末上报,成绩记载时注明“缓考”字样。经缓考不及格者一律重修。
个人身体异常、病、弱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活动,经校医院证明、体育系批准、报教务处备案后可改修保健课。保健课的考试按大纲规定内容进行,成绩按60分计。
1、课程考试结束后,任课教师要及时填写“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”一式三份亲自呈报教研部,由教研部主任审查。
2、“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”应按要求逐项填写,成绩申报务必规范、准确、清晰、工整、内容齐全,不得涂改;缺考、缺课、旷课、旷考、考试作弊、取消考试资格者应加以注明;对填写项目不明、不全、不规范、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填报。
3、成绩一经上报,应妥善保管各自部分,任何人均不得更改。确因统计等工作疏漏,经复核需更改的,任课教师必须向体育教研部和教务处提出更改报告,说明事由,经体育部教学主任和教务处签字同意后,方可更改。更改成绩有关教师必须签名,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